2020-07-25
2020-02-2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7601513】。一、限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4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4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460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2140元,由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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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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