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仁忠、黄孟连于本判决生效

2020-07-1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仁忠、黄孟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同期利息、罚息;(已支付利息应予扣减)二、原告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周常平所有位于凤凰县沱江镇富源小区(m2)1栋4层房屋(凤房权证沱江镇字第00013698号)在500万元本金、同期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袁梦对第一项确定的内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 (?[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26元,由被告田仁忠、黄孟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