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2020-07-1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二、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石建明借款本金52500元;三、驳回石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石建明承担500元,郭兵承担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石建明承担1100元,郭兵承担1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